信融财富自从逾期后,和步森股份关于代偿的问题搞的愈演愈烈。且来看看双方的较量和最新的进展。
6月29日,信融财富官网发布“关于敦促步森股份履行4000万元担保代偿义务的公告”,督促逾期项目的担保代偿方步森股份履行代偿义务。
7月6日,信融财富表示将立即启动对步森股份的法律诉讼程序”。
7月2日,步森股份发布公告,称内部“未发现任何所称担保事项的审批文件,公司内部用印记录中亦未发现与所称担保事项相关的记录”,“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任何司法机关送达的与所称担保事项相关的诉讼材料或查封冻结文件等。”同时,公司相关人士对媒体表示,公司不会为私人担保行为买单。
以下为信融财富关于步森股份仍未履行4000万元担保代偿义务的声明的全文内容:
2018年6月29日,我司首次公告披露了步森股份在我平台担保4000万元借款项目却未如约履行代偿义务的事项,并给予其5个工作日时间弥补自身过失、完成代偿,以免其对自身作为公众上市公司“有担当”的形象造成进一步伤害。然而,从步森股份7月2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下简称“步森公告”)所表露信息显示,步森股份不但未在限定时间内完成代偿,且对该担保事实的认同和担当缺乏主动性和诚意。
我司注意到,步森公告中声称其未在步森内部发现关于该担保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文件和用印等相关记录,虽未直接否认该担保事项的存在,但有暗示该担保事项不存在或否认担保合同印章真实有效的嫌疑。为了维护广大投资人的正当权益,避免公众产生不必要的误解,我司现特作如下补充声明:
(1)《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为任意性效力规范而非强制性效力规范,对其他第三人尤其是善意第三人并无约束作用,绝不能作为担保合同无效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审判指导性案例和各地的司法判例无数次确认——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无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才能生效——这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识。因此是否通过步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决议丝毫不影响步森股份所签署的该项担保合同的效力,步森内部的管理缺陷也不能作为推托其应负法律责任的理由。
(2)公司作为不同于自然人的民商事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为公司经营管理所作出的行为即视为公司行为,其行为之后果亦全部由公司承担。步森股份作为公众上市公司,在我平台借款项目中所承担的担保代偿义务不以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人员变更为转移。
(3)赵春霞作为步森股份现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有完全的责任和义务安排步森股份及时承担相关责任、履行代偿义务,无任何理由进行推脱。另善意提醒P2P平台爱投资:既然自称独立于步森股份并与其无业务往来,就请勿越俎代庖为其发声,甚至在无真凭实据情况下否定我司与步森股份所签署担保合同的真实有效性,以免混淆视听、徒增猜疑。
(4)自我司针对步森股份的上一敦促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今已满五个工作日,我司将立即启动对步森股份的法律诉讼程序。
(5)信融财富对步森股份担保代偿事项的坚定追责,完全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非针对个别平台或企业。相信赵春霞董事长作为行业翘楚,能够认清自己的责任,也希望其接下来能够和我司一起努力、解决实质性问题,给网贷行业和广大投资人带来曙光。
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6日